文/朱國豐,中國勞動保障報
由于客戶項目工作地分布在全國各地, 一家北京的科技研發公司需要委派研發工程師到各地工作。今年5月份, 一名被委派到廈門工作的女員工在廈門當地生產。 該公司想知道, 該員工產假的休假時間, 應當按照北京的標準還是廈門的標準?
對于女職工的法定產假, 各省規定的標準并不一樣, 那么類似于女職工產假勞動保護標準, 在本案中應當如何適用呢? 法律規定, 除非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 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 否則雙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結合本案的情形, 由于廈門市所在的福建省的產假天數多于北京的產假天數, 且廈門是該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履行地, 則該女職工可以要求按照廈門當地的產假天數休息。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 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保護、 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 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 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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