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
小黃是某公司員工,自從入職以來,小黃一直是兢兢業業,每天自愿提前四十分鐘上班,推遲半個小時下班。問,小黃的這種自愿在法定工作時間外工作的行為是否應當認定為加班?
案例分析: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員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延長工作時間都是加班。
延長工作時間按照勞動者加班的主動性,可分為自愿延長工作時間和被動延長工作時間兩種。用人單位依法要求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屬于加班。
但是,員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單位的要求、決定,也沒有用人單位的批準,員工主動延長工作時間,不屬于加班。本案中的小黃就是屬于后者。(來源:網絡,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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