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于2004年12月21日入職北京華潤萬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潤萬家公司),雙方簽訂有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至2016年3月31日,代某離職前任職分鐘寺店食品部經理。2014年2月28日,華潤萬家公司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代某管理失職造成重大責任事故,公司決定于2014年5月10日與代某解除勞動關系(從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5月10日休調休假87天)。該通知書通過郵寄方式送達代某。
代某于2015年4月1日以華潤萬家公司為被申請人向北京市豐臺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華潤萬家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94 810.25元。2015年8月28日,仲裁委員會作出京豐勞人仲字[2015]第1616號裁決書,裁決華潤萬家公司支付代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6 860.51元。華潤萬家公司不服裁決,訴至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用人單位訴稱:我公司是因代某違反公司管理的相關規定與其解除的勞動合同,并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勞動者辯稱:同意仲裁裁決,不同意單位訴求。
用人單位應當審慎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華潤萬家公司以代某的行為違反其公司員工手冊第3.4.11條“管理失職或工作不當,造成重大責任事故,致使公司蒙受重大經濟損失或名譽損失的”之規定為由,解除與代某之間的勞動合同,根據該條規定,代某需要有行為致使公司蒙受重大經濟損失或名譽損失;華潤萬家公司主張代某存在兩種違規行為:1、未根據商品實際銷售、庫存情況進行大金額訂貨,2、在未經公司允許情況下,私自將非采購協議商品進行堆頭陳列;對上述行為1,代某訂購迎駕酒經過店經理審批,程序上并無不當,迎駕酒已向龍博公司退貨,實際上并未對華潤萬家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對上述行為2,華潤萬家公司并未出具堆頭擺放的規章制度,也沒有出示證據證明堆頭擺放對華潤萬家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名譽損失;綜上,華潤萬家公司主張代某存在的兩種違規行為并不符合其員工手冊第3.4.11條的規定,華潤萬家公司解除代某勞動合同的行為并無合法依據,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代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本文來源:東合勞動法在線
用人單位以任何名義向應聘者收取費用都屬于違法行為(如押金、報名費、代收體檢費等),請應聘者提高警惕!查看詳情
濮陽人才網官方微信平臺
濮陽人才網手機網頁版
濮陽求職招聘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