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某IT高新技術企業,主要從事手機軟件開發,手機游戲。由于公司是研發技術型企業,特別提倡加班文化。項目進度滯后,老板會帶頭加班,研發人員也長期疲于加班。公司規定,研發人員加班,公司給予補貼。
2011年12月,軟件開發工程師張先生考慮公司長期加班,自己身體吃不消,于是試用期內申請離職。在離職時,張先生要求核發加班費。人力資源部以研發人員工資高,加班是研發人員的工作責任,公司提供加班補貼等理由,拒絕發放加班費。
2011年3月,張先生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公司按實際加班情況支付加班工資。請結合本案例分析,張先生的仲裁申請,是否會得到支持。
張先生的仲裁申請會得到仲裁委員會支持。公司已經補貼的形式發放加班費,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加班工資的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免費晚餐,交通補貼也不應作為不發放加班工資發放的依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加班的,必須依法支付加班工資,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在平時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加班工資。
從勞動法律的角度看,加班工資是勞動者的法定報酬之一,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拒絕或克扣。顯然公司將加班工資等同于補貼或者福利的做法沒有法律依據,公司應當按實際加班情況對員工加班予以統計,并按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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