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王某入職深圳某公司M,任研發工程師。雙方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為:2010年5月1日到2013年4月30日,到了2013年3月底,公司考慮到王某的工作能力一般,也沒有發展潛力,不能夠滿足公司發展的需要。因此,準備在王某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約,公司人力資源部提前一個月提出不再續約。王某離職后,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王某的申請會得到仲裁委員會的支持嗎?
勞動合同終止,是指勞動合同關系自然失效,雙方不再履行!秳趧臃ā返23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本案例中,王某的申請會得到仲裁委員會的支持。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2008.1.1后的本單位工齡,每滿一年補償一個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提前通知與經濟補償金無關,而是與代通知金有關。經濟補償金只與是否續簽合同的情況直接相關,是否提前通知不影響經濟補償金的支付。
另外,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沒有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必須提前通知是否續簽,所以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單位必須提前通知,或者地方性勞動法規規定單位必須提前通知,那么單位就不需要提前通知。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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