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們國家正式發文《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全面重視律師在政府日常工作中的作用,意見要求,在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分類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而我們的企業聘請法律顧問,卻還在猶抱琵琶半遮面。
企業發展、壯大,走向市場,必須有一個健全和科學的管理體制。因此,依法經營、依法管理成了至關重要一環。正規企業,依法和科學管理,法律顧問工作也就成了“重頭戲”。那么,如何聘請到適合企業發展、切實需要的律師,讓律師在擔當法律顧問的過程中起到切實、有效的實際作用?
目前來看,一些企業在這方面確存在一定問題。初步歸納不同情況,一般存在如下7個方面誤區:
1.通過主管機關或上級部門推薦、介紹法律顧問
此類法律顧問大多是:一名顧問律師負責整個系統的法律服務工作,系統上下各企業的法律事務均由一名律師全盤負責。而系統上下、各企業之間又是不同的獨立法人單位,他們在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及企業特色上都存在一定差異,對顧問律師的工作要求不盡相同。律師顧問工作也很難顧及到各企業的具體生產經營和管理細節,只能出現問題之后再由顧問出面,難以使各類可以避免的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之中,更難防患于未然。如遇上下級產生行政訴訟或企業同時出現法律事務,法律顧問很難從中協調,甚至出現手忙腳亂。
2.企業系統聯合共同聘請法律顧問
各企業作為獨立法人,法人之間的利益并非完全一致,系統內部企業之間發生糾紛后,同一名法律顧問很難處理雙方的糾紛,更無法出庭代理其中任何一方進行調解、仲裁或訴訟。
3.追隨時尚聘請法律顧問
企業不顧自首身承受能力,高價出費,不考慮實際工作需求,發現其它企業有法律顧問后,自己也不甘落后跟隨聘請,經過實踐之后又發現得不償失。從盲目聘請到草率解聘,還會得出錯誤結論:法律顧問無用。
4.貪圖虛榮聘請法律顧問
企業認為自身規模不小、實力不弱,沒有法律顧問室也得有名顧問律師,請了法律顧問之后,又不想讓顧問了解企業經營和管理,管理工作中的失誤及漏洞不與顧問律師進行溝通和交流,有事蠻著,問題藏著、捂著,掩蓋著。顧問很輕閑,企業很自然,無人考慮企成本,也沒有發揮法律顧問作用的深層次研究。
5.不加選擇隨意聘用法律顧問
企業需要法律顧問,隨隨便便到律師事務所辦理聘用手續,簽訂聘用合同,只要是律師事務所的人員,輕而易舉當上了法律顧問,不分特點與專長。往往挑不上精兵、選不上強將。企業不挑剔,顧問多為應籌,有實習和練兵的機會,誰不上倆兒新手啊?
6.舍近求遠,為追求名聲而聘請法律顧問
有些大型、較大型的企業,誤認為自身經濟實力強、財大氣粗,聘律師敢花高價錢,誤以為就可聘請到高級的大律師,不惜重金、千里迢迢,遠渡他鄉聘律師,根本不了解,律師能力不是以城市標準來劃分的、大城市絕非大律師的“產地”,而高薪也不等于高能。結果,花了大價碼、未能請得“大律師”。而且,企業未依據自身所需,所聘顧問類型與經營并不對路。這些企業還忽略了,學者型適合講堂,苦干型實用的基本道理。多數運道而來的“和尚”,一但企業急需卻又解不了近渴。
7.為解燃眉之急、應競急需,而聘請法律顧問
企業因仲裁、訴訟、急于審查起草合同或被騙、清欠、擔保、改制等應急業務需要,可謂饑不擇食。來不及考察和了解,匆忙將顧問請到手,企業手忙腳亂,律師也缺少準備時間,一旦察覺用人不當,聘用合同早已成立,不能單方解除。不出事,不知道企業法律顧問的重要作用,殊不知,風險預防才是保障企業正常運營最佳途徑。
總之,企業應根據自身需求,量體裁衣,合理采用公開招聘、選聘或競聘方式,看好、選好和用好法律顧問,使其真正發揮其應有法律技能、技巧,為企業的生產經營做好助手、當好參謀,為企業的發展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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