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因患病進入醫院治療,同時向公司請假。恰逢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公司能否不再跟患病的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生病職工需要停工醫療時候,公司要給一定醫療期,雙方的勞動合同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限屆滿。
醫療期未屆滿不得任意解除合同
2012年4月,王女士與某服裝公司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2015年2月,王女士感到身體不舒服,到醫院檢查,被確診為胃癌中期,當天她入院治療并向公司請了假。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王女士的病情沒有好轉的跡象。公司在2015年3月末以合同到期為由向王女士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表示將不再與王女士續簽。王女士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稱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賠償金。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同時還規定,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5條的相關規定,職工在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醫療期屆滿后。王女士在服裝公司工作了2年多的時間,應享有3個月的醫療期;同時,由于王女士所患的胃癌屬于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特殊疾病,其醫療期還可適當延長。2015年3月末勞動合同到期時,王女士還處于醫療期,雙方的勞動合同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限屆滿。
經仲裁委調解,該公司撤回了解除合同決定,王女士同意繼續在服裝公司上班。
如果醫療期滿后,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該怎么辦?
如果醫療期滿后,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后,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應當依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用人單位應當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同時單位還應發給勞動者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其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照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如果單位不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照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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