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中常有HR問工傷員工不配合接受勞動能力鑒定、或者拒絕治療,該怎么辦?其實這個問題法律有相應的規定,請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三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三)拒絕治療的。
1、員工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不同程度的喪失,使勞動者可能因此不能從事原本適合的正常職業,甚至可能無法再從事任何工作,但也有可能恢復勞動能力繼續從事適合他的職業或工作,而這一切都必須通過勞動能力鑒定來確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是確定不同程度的補償、合理調換工作崗位和恢復工作等的科學依據。如果工傷職工沒有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一方面工傷保險待遇無法確定;另一方面也表明這些工傷職工并不愿意接受工傷保險制度提供的幫助,鑒于此,就不應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員工拒絕治療
提供醫療救治,幫助工傷職工恢復勞動能力、重返社會,是工傷保險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因而職工遭受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后,有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權利,也有積極配合醫療救治的義務。如果無正當理由拒絕治療,就有悖于工傷保險促進職業康復的宗旨。規定拒絕治療的不得再繼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為了促使工傷職工積極醫治,盡可能地恢復勞動能力,提高自己的生活質量,而不是一味地消極依靠社會救助。
本文文章,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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