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唐僧師徒四人歷盡千辛萬苦西天取經歸來,以如來、觀音菩薩為首的董事會經過研究決定,獎勵唐僧師徒四人——西天取經項目小組100萬元獎金。并決定由唐僧負責制定分配方案,董事會不干預,但要求唐僧必須要把分配方案上報董事會。
在財務備案后,由師徒四人分別到財務領取獎金。
唐僧接到指令后有四難:面對這100萬,一是自己和三個徒弟的分配比例如何確定?二是三個徒弟應該分別得多少?三是分配是公開民主,還是自己私下決定?四是若公開后大家有人不服,找自己甚至找觀音告狀,該怎么辦?
獎金該由誰來分?
唐僧怎么分都會挨罵
本案例中,以如來和觀音菩薩為首的董事會知道獎金的發放之難,所以采取的是矛盾下放策略。唐僧這個項目組長無論如何分,都不好辦。很多企業老板都認為:即使唐僧不要一分錢,都會有矛盾。
正確的方法應該是:董事會先把唐僧應得的那一部分劃出來,比如35萬,再讓唐僧分配仨徒弟的65萬。這樣唐僧就好分多了,他就只面臨著一種矛盾:如何把65萬分配公平的問題。要不然,唐僧還面臨著涉嫌徇私情以及和部分徒弟共謀的問題。
董事會先定唐僧獎金
董事會這種要求唐僧決定分配獎金的方法不是一種好的辦法,應該由董事會決定唐僧的獎金,即由董事會直接決定唐僧的獎金,再由唐僧決定其他三人的獎金。目前的辦法確實是董事會在推卸責任,給下屬制造矛盾,不利于未來人力資源的開發與管理。退而求其次,董事會也應該為唐僧發放獎金確定基本的原則。
董事會找“外人”來分
讓唐僧決定獎金分配是否合適,首先涉及到唐僧作為團體負責人是否合格?他的部屬是否甘愿受他的領導?他是否真正具有鼓舞士氣、激勵成員完成目標的能力?如果他合格,那獎金分配方案就應由董事會授權唐僧決定;反之,則不能由他決定。
我們所看到的唐僧團隊完全是成員自發的承擔職責:由于孫悟空本領太大,所以每次降妖都非他莫屬;豬八戒好吃懶做,并時常吵著回高老莊;沙和尚任勞任怨,所以每次都挑著重擔。這實際上是團體負責人缺位的結果。在這點上,我認為唐僧是不合格的。他既不能鼓舞成員、形成對使命的高度認同,在自己與其團體成員之間發生矛盾時表現也近乎幼稚,多次依靠觀音才能維持取經小組的存在。所以唐僧沒資格分配獎金。
最好的辦法莫過于由董事會委托一位超然于該團體的人士(如觀音菩薩)主持獎金分配工作。另外,從某種程度上講,觀音對孫悟空、豬八戒、沙和尚有知遇之恩,他們即使心中不悅,也不至于大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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