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路曼 來源:勞動午報
近日,一則《按摩醫生解決北京戶口后離職 被訴賠10萬違約金》的新聞在網絡上炒的沸沸揚揚。職工孫先生在通過單位落戶北京后離職,因違反“工作不少于10年”的引進人才服務協議,被單位訴至法院,要求其繳納10萬元的違約金.
■企業借“落戶北京”要求服務特定年限
■員工一拿到戶口就辭職被訴賠償違約金
■有人說企業不該借“落戶”附霸王條款
■有人說員工一拿到戶口就走人有違誠信
“企業幫忙落戶北京,要求職工服務特定年限”的協議合法嗎?職工在什么情況下,辭職后應向企業繳納違約金?帶著這些疑問,記者采訪了部分職工和企業管理者的看法,并咨詢了懷柔區總工會及其勞動爭議調解中心的專業律師,聽取了相關意見和建議。
職工觀點
安排落戶不應附霸王條款
“以解決北京戶口作為就職條件,真的很誘人。”河南籍職工劉坤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她曾在求職中遇到過以解決北京戶口作為就職條件的企業,但除了這個誘人條件外,企業為她開具了其他待遇都有點讓人難以接受。
“企業要求我在其單位工作至少10年,而且給予的薪酬待遇并不是非常理想。”劉坤說,除了解決北京戶口的誘人條款外,包括薪酬待遇、福利、晉升機制等內容都變成了“霸王條款”。
其中,最讓劉坤不能接受的是,她需要在同樣的工作崗位上工作10年,期間所有的薪酬都是固定的,沒有任何提升空間。“因為單位解決了北京戶口,職工就要無條件接受單位的霸王條款嗎?”對此,劉坤搖搖頭。
此外,劉坤還認為,大多時候,企業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數目都缺乏合理性,往往都是些不著邊際的“天文數字”, 在職工心里形成壓力,大多數人也就都選擇了默默忍受。
企業管理者觀點
1.拿到戶口就辭職有違誠信
“眾所周知,解決北京戶口不是件容易的事情,部分企業可以將其作為就職條件,也一定下了不少功夫。”北京一外貿公司的行政主管陸嬌認為,既然求職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已經認可了合同約定的“解決北京戶口,堅持就職10年”的條款,職工就應該堅持工作,這是誠信問題。
“事實上,對于很多企業來說,解決職工戶口問題是在幫企業人才解決實際困難,但就是有很多職工僅僅是看準了企業可以解決北京戶口這樣的福利,才與企業簽約的。”陸嬌認為,雖然解決戶口和工作十年的交換有些不對等,但如果職工僅僅為拿到北京戶口而簽約,達到目的就辭職,這樣的行為顯然有違誠信,企業要求其繳納適當違約金,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當然,陸嬌也列舉了很多福利內容,包括,解決戶口、分配住房或車輛等。“這些福利條款都價值不菲,企業能提供這樣豐厚的待遇,足見誠意。”陸嬌說,違約辭職后,職工起碼應該退還企業分配住房、車輛,至于解決戶口所用花費,也應由職工來承擔。
2.想用巨額違約金震懾職工 防其跳槽
“其實,我們也知道‘幫職工落戶北京就要求其工作10年’的協議有些欠妥。”北京某企業行政主管劉先生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之所以明知道條款欠妥,還將其寫在人才引進協議中,主要是拿高額的違約金來震懾職工,防止職工過早跳槽。
劉先生承認,大多數職工對于勞動法中關于“辭職違約金”的相關規定并不熟悉,而企業也正是抓住了職工相關法律知識短缺的弱點。“其實企業作出這樣約定也屬無奈之舉。”劉先生說,企業珍視人才,通過解決戶口、分配住房、車輛等福利,增強企業引進人才時的競爭力。但作為企業方,仍然擔心職工僅僅以解決戶口為目的,企業不過是職工進一步高升的“踏腳石”。“而巨額違約金的存在,震懾作用也是十分明顯的。”劉先生告訴記者,在他所在的企業,大多數接受條款的職工都會選擇默默地干滿10年,一方面企業給予職工足夠優越的工作環境和晉升空間,另一方面,職工也堅持恪守誠信。“這樣的局面才是企業和職工都想看到的。”劉先生說。
律師說法
借“落戶”限定服務期無效
“我個人認為,企業幫職工落戶北京,要求其工作十年的協議,應屬無效條款。”采訪中,懷柔區總工會勞動爭議中心調解員、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于瑩瑩向記者介紹,《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在違反服務期約定或者違反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競業限制條款的約定時,才能適用違約金條款。“而本案中,企業解決職工北京戶口,并不在約定違約金的范疇當中。”
于瑩瑩說,關于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出現以下幾種情形,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但支付的服務期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用人單位為該勞動者提供專業技術而支付的培訓費用的總額。
“《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19條,訂立勞動合同可以約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于律師提醒,全國各地方性法規、規章可能稍有不同。《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實施時間為2002年2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時間為2008年1月1日,新法優于舊法適用。.
采訪中,于律師還建議,如職工在求職過程中遇到類似條款,建議謹慎簽約,以免日后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同時,她建議企業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留住人才,如向職工提供豐厚的薪酬待遇、理想的晉升空間及實現自我價值的機會等。
記者手記
改進完善落戶制度
更利勞資關系和諧
采訪中,記者發現,多數企業管理者談及此話題,都顯得有點無奈。很明顯,他們知道法律的相關規定,對于用解決戶口換取職工工作年限的無效協議,他們也僅僅是抱著撞大運的心態在簽署。多數企業管理者認為,如果職工恪守誠信,兢兢業業工作,約定的工作年限不過是一紙空談;可如果職工只是抱著拿到北京戶口就走人的心態入職,企業也只能哭訴無門,自認倒霉。
事實上,勞資雙方的相處之道應落在“和諧”上面,即企業方應向職工提供利于其發展的工作環境和條件,職工也該報以敬業工作和作業效益,除了經濟價值,勞資雙方之間的人文和情感,也該算在成就“和諧企業”的必要條件之中。就此事上說,企業既不該在服務上捆綁條件,職工也該恪守誠信。誠信是高素質人才的必備條件之一,加強職工誠信教育,莫讓職工的誠信摧毀了企業的服務,讓勞動者與企業職工只留下冰冷的錢。
當然,此類案件也折射出了戶籍制度自身存在的一些問題。或許,只有不斷改進和完善戶籍制度,逐步剝離附加在戶籍上的不適當利益,切斷戶口與就業之間的利益鏈條,才是根本的解決之道。令人欣喜的是,據記者了解,目前北京居住證制度方案已大致確定。相信,隨著該制度的推行,此類情況將會逐漸減少。
附:法律鏈接
辭職違約金的約定僅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只有在國家規定提取的職工培訓費用以外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支付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也就是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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