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經(jīng)審理查明,自兩人到公司工作以來,公司已每人每月扣除200元,連續(xù)扣了9個月的工資,共計3600元作為保證金。仲裁庭認為,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公司企圖通過收取保證金來約束職工,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應予返還。早在1995年9月6日,勞動部《關于嚴禁用人單位錄用職工非法收費的通知》(勞部發(fā)[1995]346號)中就指出,嚴禁用人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非法向勞動者個人收取費用。《勞動合同法》第9條也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經(jīng)仲裁庭調(diào)解,公司返還了收取的保證金.
用人單位以任何名義向應聘者收取費用都屬于違法行為(如押金、報名費、代收體檢費等),請應聘者提高警惕!查看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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