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焦點是一起績效工資的扣除標準太籠統而引起的勞動爭議。該企業敗訴的原因是對績效沒有明確的考核指標,另外績效標準沒有對應相應的薪酬管理體系。這也是當前很多企業對績效管理的認識不夠。對績效考核制度指定的不嚴密,要么太書面化,無法進行操作。因此,績效考核管理制度一定要有明確的考核標準,另外對應相應的薪酬體系,指標和薪酬體系一定要進行定量化,不能隨隨便便進行操作。另外,既然是制度就必須跟所有的制度一樣,都要內容合法、程序合法,經過民主協商討論,最后經過用人單位決定,再進行公示。這一點也是必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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