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1日,阮先生應聘為某日資公司人事經理一職,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并約定前6個月為試用期。入職當天,阮先生與公司簽署了《保密協議》、《就業規則》等文件。同年11月26日,離試用期滿僅差5天,公司將阮先生的勞動手冊、退工單以及《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一并交給他,理由是阮先生“11月25日在上班期間使用USB復制公司重要的情報”。
阮先生提請勞動仲裁。仲裁委的裁決雖然撤銷了公司的解除通知,卻沒有支持阮先生恢復勞動關系的請求。今年4月,阮先生及公司先后向法院起訴。公司請求法庭確認解除通知有效,并提供了經過公正的長達數百頁的證據保全材料。阮先生則指出他人有機會接觸自己的電腦,公司不能證明是他復制了資料;而且,證據保全是今年2月份進行的,而他在去年11月25日就已將電腦交還公司。
阮先生還透露,案件審理過程中,他另行謀職,將要簽訂勞動合同時,對方單位明確告訴他收到一封匿名信,得知他訴訟在身,決定不予聘用。
在法官的多方調解下,近日,阮先生與公司達成協議: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系,公司一次性支付阮先生經濟補償5.4萬元,雙方就本案再無其他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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