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析: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該單位不與曲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規定。該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因此,從2008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至今這段時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曲某雙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以任何名義向應聘者收取費用都屬于違法行為(如押金、報名費、代收體檢費等),請應聘者提高警惕!查看詳情
濮陽人才網官方微信平臺
濮陽人才網手機網頁版
濮陽求職招聘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