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介紹,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勞動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同時,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加班時,必須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制作《加班通知單》,確定加班工作時間和內容;用人單位未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強迫職工加班的,職工有權拒絕。
用人單位如果違反《勞動法》有關規定,可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用人單位以任何名義向應聘者收取費用都屬于違法行為(如押金、報名費、代收體檢費等),請應聘者提高警惕!查看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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