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經學校介紹,小陳到一家維修公司參加為期1年的頂崗實習。這天,小陳從公司的電梯井道墜落至地下二層底坑,將腰椎摔傷,構成9級傷殘。
庭審中,學校辯稱,學校已經組織小陳與該維修公司簽訂學生實習協議,校方在此次事故中沒有責任。維修公司則認為,事故發生是小陳違章操作電梯導致,應自行承擔全部責任;且當時小陳并未與公司確立勞動關系,仍是在校學生,學校對他負有監督管理義務。
法院認為,維修公司作為實習單位,應對小陳實習環境的安全負責。從現有證據看,案發時維修公司沒有提供足夠的技術指導和安全警示,在小陳進入井道時沒有進行任何阻止,從而導致他墜落受傷。因此,法院判決維修公司賠償小陳醫療費等近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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