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士介紹,《勞動法》第36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1995年出臺的《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將勞動者工作時間修正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該法第44條同時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按上述法律的規定,該飯店服務員的月工資1500元,小時工資應當為月工資除以21.75天再除以8小時。即1500元÷21.75÷8=8.62元。平時中午、晚上加班1小時,加班費應為8.62元×150%=12.93元。周末、周日加班1小時應為8.62×200%=17.24元。法定假日加班1小時應為8.62×300%=25.86元。
而飯店明碼標價的加班費大大低于上述法定標準,屬違法。其加班費應按法定標準,即平時中午、晚上加班1小時為12.93元。周末、周日加班1小時17.24元,法定假日加班1小時25.86元給付。
用人單位以任何名義向應聘者收取費用都屬于違法行為(如押金、報名費、代收體檢費等),請應聘者提高警惕!查看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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