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認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yīng)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中既然已明確約定小張的工作崗位為倉庫保管,公司未與小張協(xié)商,單方變更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是一種違法行為,雖然小張以不上班的方式來抵制公司的違法行為不妥,但究其主要原因是公司違約在先,故不能認定小張15日未上班屬無故曠工。仲裁委于是裁決:撤銷美味食品公司解除小張勞動合同的決定,雙方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并恢復(fù)小張的原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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