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記者咨詢了執業律師姜國強。姜律師稱, 時下,不少民營企業老板常在《勞動合同法》的政策縫隙中推卸自己的責任,甚至尋求對自己有益的章節“玩弄勞動者”。
姜國強稱,像前面宋女士遇到的情況,完全可以拒絕填寫。姜律師給記者解釋說,民營企業在招聘員工時,通常采用辦理員工擔保協議的方式以規避經濟損失,這點在《勞動合同法》中第二章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至于一些單位擔心員工上崗之后在工作中經手貨物、款項等,擔心員工攜款潛離。要規避這樣的風險 ,首先把好招聘關,對候選人的背景調查尤為重要,其次是員工入職時提供家庭重要成員的證明復印件和聯系方式,第三是財務監管。沒必要讓員工填寫所謂的“擔保書”。(
用人單位以任何名義向應聘者收取費用都屬于違法行為(如押金、報名費、代收體檢費等),請應聘者提高警惕!查看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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