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河南林州13位農民工仍在深深的焦慮中。數月前他們被騙至安哥拉打工,分文未獲還染上傳染病,歷經千辛得以回國。回來之后,他們奔走林州商務局、勞動局等多家行政部門,均無果而終。這些部門的一致意見是,“無權管”、“不歸我們管”等。
林州市總工會維權中心主任李明書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對此他感到非常無奈,目前事情還沒有解決,也不知道該怎么維權。
維權難,是當前職工維權中的一大特點。就在此前的3月6日,中華全國總工會(以下簡稱全總)副主席張鳴起在談及和諧勞動關系時稱,將積極配合各級人大開展執法檢查,發揮工會與政府聯席會議制度、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作用等。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獨家獲悉,在此次“兩會”上,全總已提交了一份《關于增設全國人大勞動委員會的提案》,以在制度上給予職工維權更多可能。提案認為,增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勞動委員會是破解職工維權困局的重要措施。2500多字的內容詳述了增設的必要性,同時提出了如何增設的意見。
有助于研判勞動關系
在現階段“資強勞弱”的利益格局中,如何確保職工的合法利益訴求得到有效表達與積極回應?如何從立法源頭上協調平衡勞資雙方權利義務?
這些問題和困難成為全總這份提案出爐的源動力。全總一位不愿具名的工作人員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勞動關系矛盾與勞權保護已上升為當前我國主要社會問題之一。
諸如富士康跳樓事件、本田工廠停工事件等,均表現出勞資矛盾突出。“迫切需要設置專門機構、專職人員,專業分工協助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履行立法和監督職能。”
在1982年憲法中,即有對口設立專門委員會的原則,此后的十多年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共設立了9個專門委員會,包括民族、法律、財政經濟、教科文衛、外事、華僑、內務司法、環境與資源保護、農業與農村委員會,但惟獨沒有勞動委員會。
根據全國人大組織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專門委員會享有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屬于各自職權范圍內議案的權力,即法定的提案權。
然而,“由于缺乏專門的勞動委員會,現有涉及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案通常是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提出和起草,無疑架空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提案權。”
前述工作人員稱,這造成了“部門立法”的弊端,嚴重削弱了勞動立法的力量和質量。
提案認為,增設勞動委員會后,可以在客觀、中立、公正的立場上提出法律案及其意見建議,提高勞動立法質量,從立法源頭上保障勞動者權利。
提案同時稱,增設之后“有利于加強最高立法機關對勞動關系發展狀況的適時研判,對政府勞動監管行為進行實質性的監督制約。”
對突發事件進行調研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農林水利工會主席盛明富在接受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稱,“增設勞動委員會很有必要,因為勞動關系是社會關系的基礎。”
盛明富認為,立法往往滯后于現實,如果沒有一個專門委員會的話,在立法上勞動者就缺少一種參與權。增設之后,首先保證了立法的“制衡原則”。
因此,提案建議,勞動委員會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專司勞動關系事務的常設工作機構,應下設辦公室、研究室、法案室、監督室和專門的調查性部室等職能部門。
鑒于勞動關系處于紛繁復雜、矛盾集中多發的階段,應設立一個專業化程度較高的調查部室,對重大問題、突發事件進行實時調查和專題研究。其研究結果直接向主任會議或常委會提出報告和建議,在必要的情形下,經主任會議或常委會授權,可就調查結果采取及時措施或者將調查結果直接向社會公布。
對于增設之后該委員會的具體職責職權,提案認為,勞動委員會主要研究勞動關系領域內的課題,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勞動立法活動提供規劃方案和決策依據。另外,調查了解勞動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對涉及勞動者基本權益或重大利益的問題,及時進行深入的跟蹤調研。同時,對直接影響勞動關系和諧的突發性、敏感性問題,進行適時研判,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詳細報告和對策建議等。
提案認為,鑒于勞動關系領域廣泛涉及法學、經濟學、社會學等多方面的專業學科背景,應保證勞動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從具有這些知識背景的人大代表中產生。
提案同時建議,為確保工會組織在最高立法層面的參與權,應成立一支包括工會理論專家和工會干部組成的顧問團隊,為研究、草擬和審議法律案發揮智囊參謀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