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于2009年初進入張家港經濟開發區某企業擔任操作工,起先他與老板口頭商定,每月發生活費800元,年底發清工資及再根據企業效益發8000~10000元不等的獎金。然而到了2009年年底,企業老板以效益不好為由,拖欠了小李部分工資及獎金。2010年,小李又是在未簽勞動合同之下,苦干了一年。期間,小李多次問老板討要拖欠的工資差額及獎金,但老板總陰沉一張臉說:“再等等!”到了最后,小李生活費的發放也開始拖欠。今年春節前,小李再次去討薪時,發現企業老板不見了。
無奈之下,小李一紙訴狀將該企業起訴至勞動仲裁委員會,要求企業老板支付拖欠的三個月生活費、工資差額以及兩年的獎金,合計18000元。為此,小李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由于小李的申請材料中無勞動關系證明資料,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法受理立案處理,隨即小李向市勞動監察部門舉報。然而,當我市勞動監察執法人員到該企業去調查時發現,該企業廠房是租賃的,里面的設備也是非常簡單,更讓人著急的是由于小李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缺乏原始資料,連證明小李是該企業員工的材料都沒有。最后,小李只能自認倒霉、灰心喪氣地回老家過年。
試用期也須訂立勞動合同
時下又到了找工、招工的高峰期,來港城尋找工作的外來務工人員,在應聘時應注意哪些問題呢?記者采訪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調解仲裁管理科科長周維。“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據周科長介紹,求職者應聘時往往存在一個誤區:試用期不用簽訂合同,合同一般是試用期結束后才簽。其實不然,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另外,試用期是不可隨意延長的。按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勞動合同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簽訂合同時得明確勞動報酬
“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明確約定勞動報酬。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報酬有以下幾種類型:1.固定工資;2.基本工資與績效工資相結合;3.計件工資;4.其他形式(如年薪制工資等)。有了明確的約定,一旦勞資雙方發生工資爭議,勞動部門就能快速及時地處理,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能及時得到保障。反之,由于工資未明確約定,增加了處理難度,又要耗時,大大不利于勞動者,所以為了保護勞動者自己的權益,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的報酬一定要明確、詳細。另外,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周維強調說。
總之,勞動者需要慎重對待勞動合同,在簽合同前應給自己留出一兩天認真研究用人單位提供的合同文本,以便對合同內容有充分了解,對于雙方協商約定的條款,尤其要高度重視。“同時,為避免出現小老板‘人間蒸發’的事情,有些村級單位和出租廠房單位也要有社會責任感,平時加強管理和督促,防止出現小企業拖欠工資問題。”周維最后強調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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