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已經將職工的社保關系轉出,某企業還推諉解除勞動關系只是該職工上級領導的個人行為,與公司沒有關系,從而拒絕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因為對公司的行為很不滿,劉女士將單位告到仲裁,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部門辭退 公司轉出職工社保
劉女士是北京市某網絡公司員工,2009年3月,雙方簽訂了終止期限至2012年3月30日的勞動合同,約定崗位為渠道助理,實行標準工時制,期滿工資由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兩部分組成,每月基本工資1500元,績效工資根據劉女士的實際業績考核情況核定。
2010年3月3日至2010年3月9日,劉女士因手術申請了休假。2010年3月25日,劉女士因與單位人事工作人員發生爭執,被部門經理告知解除勞動合同并停止工作。次月,該網絡公司將劉女士的社會保險關系轉出。劉女士提出索要未提前告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該公司相關負責人一直沒給予答復,也沒有給劉女士辦理任何解除合同的書面證明。
劉女士到仲裁部門提出了申請。在審理過程中,該公司表示,在和劉女士簽訂勞動合同時,公司就已告知劉女士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職工的辭職、辭退等手續應由人事部處理,部門經理不能自行決定辭退員工,公司并未與劉女士解除勞動合同,劉女士隨時可回單位繼續工作。
要求經濟補償 職工提供錄音資料
劉女士表示,公司的說法顯然是托辭,一方面公司讓部門經理告知自己停止工作,一方面公司在次月就將自己的社保關系轉出,這是明顯的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對于公司借口沒有出具書面解除合同的證明,劉女士在庭審中對自己被辭退的主張提供了與部門經理的錄音資料,資料顯示因劉女士與人事部人員發生糾紛,人事部通知該部門經理口頭傳達了辭退劉女士的意思,且劉女士也于3月25日接到口頭解除通知時已與該經理辦理了工作交接手續。
對于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該網絡公司并沒有出示證據對抗劉女士提出的因與人事發生爭執被辭退的事實。劉女士指出,雖然某網絡公司開庭時否認曾作出與她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但錄音資料表明該公司人事部通知部門經理辭退她,并非部門經理私自與劉女士解除勞動合同,該公司應該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
口頭解除合同 易埋糾紛隱患
根據劉女士提供的相關資料,同時結合某網絡公司于2010年4月將劉女士社會保險關系轉出的事實,表明該公司已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履行了解除勞動合同的附隨義務。據此可以確認某網絡公司已于2010年3月25日與劉女士解除勞動合同。因該解除事由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某網絡公司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在劉女士不要求履行勞動合同時,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和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標準,已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個月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劉女士支付賠償金。故西城區勞動仲裁委支持了劉女士的主張,裁決該網絡公司支付劉女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000元。
仲裁員史策介紹,實踐中,存在部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口頭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在此情況下如出現勞動爭議,用人單位往往以通知人員沒有解除權限不能代表公司行為或者直接否認作出過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作為抗辯理由,勞動者一旦舉證不能,將面臨敗訴的風險。在此提示廣大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八十九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其中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未予出具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如果出現用人單位口頭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可首先要求單位出具解除書面證明,當協商不成時,最好盡早通過勞動行政部門要求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憑證,為可能發生的勞動爭議留存足夠的證據,切不可在未獲得解除證據材料的形勢下停止工作,使自己在勞動爭議中處于不利境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