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身份的小張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并按照公司的要求,自己拿出了6000多元進行了技術培訓,當小張學完回來后,卻被公司辭退。小張要求公司賠償違約金和自己出的培訓費,單位卻表示這筆錢應由小張自己出。在申請勞動仲裁后,還是學生身份的小張卻因勞動爭議申請主體不適格被仲裁委駁回。
簽了合同培訓后竟被辭
來自秦皇島市青龍縣農村的小張2005年考上了河北科技大學,學制四年。2008年,已經大四的小張開始為自己畢業后的工作奔波。很快,小張被省會橋西區一家通訊技術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相中。2008年12月10日,雙方簽訂了員工勞動合同及保密合同書:公司聘用小張主要從事無線電TD-SCDMA(時分同步碼分多址接入,3G標準之一)方面工作,合同期限為2009年2月5日至2010年12月21日,試用期二個月,試用期工資為每月800元。同時,合同中還規定,公司應當為小張提供相應的職業技術培訓等。
簽訂勞動合同后,2008年12月15日、12月23日小張分兩次向公司交納共計6000元的培訓費后,2008年12月29日至2009年1月15日,參加了浙江華為合作授權培訓中心組織的TD-SCDMARNC產品軟調工程師技術培訓,并取得資格證書。培訓時的車費、住宿費也均為小張自己承擔。
培訓結束后,2009年1月20日小張回到公司報到,公司讓小張回家等上班通知。2009年2月3日,在接到公司通知后小張開始上班。但沒料到,僅僅過了20天,也就是當年的2月23日,公司突然決定和小張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是小張不能常出差。
申請仲裁因學生身份敗訴
突如其來的變故讓小張一下懵了,他對公司的決定無法接受:要不是公司要求,自己也不可能拿出這么多錢去培訓,而這一切換回來的僅僅是20天的工作。在交涉無果的情況下,2009年4月8日,小張向石家莊市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資507元、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400元、代通知金 800元,返還培訓費6000元,并報銷車費、住宿費1400元。
而公司卻認為,自己雖與小張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小張并無工作崗位,也未從事具體工作。按照公司規定,培訓費應由小張自己承擔。公司也不應支付其工資、經濟補償金和培訓費等。
最終,石家莊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書: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的勞動權利關系為勞動關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履行勞動關系權利義務過程中產生的爭議為勞動爭議。小張是2005年全日制在校學生,學制四年,應于2009年6月畢業。其2008年12月雖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經過培訓后也到公司參加了工作,但其學生身份沒有變化,其與工作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雙方產生的爭議也不屬于勞動爭議,簽訂的勞動合同也不具備法律效力。故小張提出勞動爭議申請主體不適格,其爭議內容不屬于本委受案范圍。因此,駁回小張的仲裁申請。
律師觀點
學生身份不應該成為“勞動者”障礙
現實中,許多大學生由于社會經驗不足,類似小張這樣的遭遇時有發生。本案中出現爭議的一點是,小張作為學生,能否成為《勞動法》中的勞動者?河北馬倍戰律師事務所律師孟輝認為,《勞動法》中的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取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自然人。因此,成為勞動者需要滿足兩個條件:年齡條件,根據《勞動法》的規定,須年滿16周歲;勞動能力條件:勞動能力是指勞動者憑借自己的智力或體力完成某項工作的能力。如果小張明確告知單位自己尚未畢業,也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那么小張就與公司具有了從屬性,即小張雖尚未從學校畢業,但也是勞動力市場的自由勞動者。在本案中,小張在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已基本完成學業,其“學生身份”不應成為小王成為勞動者的阻礙。所以,小張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符合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應該明確的是,小張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同于實習和勤工儉學。1995年勞動部頒發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該條明確否認了學生的勞動者身份。而本案中,小張不應視為勤工儉學,他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并已開始上班。
在當前大學生普遍就業形勢嚴峻的情況下,很多在校大學生都是在大四,或是更早就已經開始籌劃自己將來的工作去向。但在我國相關法律中,對在校大學生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具有效力,這一點并沒有明文規定,到底該如何看待此類問題,是歸到勤工儉學?還是歸為勞動者求職?這引發了社會各界的爭議,這一“爭議”也給大學生簽訂勞動合同帶來了不小的困惑。希望有關部門盡快完善相關法律,學生身份不應當成為“勞動者”身份的“絆腳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