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這個問題,鐘永棣認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屬于工傷;
但是下班途中被員工打擊報復受傷是否屬于工傷,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從字面含義去理解,下班途中不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范圍內,因此該傷害不屬于工傷;
從立法本意去理解,此情況下的下班途中應理解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因此該傷害應屬于工傷。司法實踐中,前述情形屬于工傷或者不屬于工傷的判例都出現過很多!
說白了,工傷成立與否跟案件經辦者有一定的關聯性!你懂的!
附:深圳市(2014)深中法行終字第17X號行政判決書部分內容。
【基本案情】
李X在A公司擔任班長職務,2012年10月17日上班時間,其安排基層員工盧某去倒廢料,盧某不服從安排,李X將盧某不服從安排的情況匯報給組長,后導致盧某受到廠里的罰款處分。
2012年10月19日21時許,盧某與“阿七”來到李X下班途經的龍翔花園57棟后面等侯,見李X從此處經過,盧某與“阿七”各持一把西瓜刀沖出將李X砍傷后逃跑,經法醫鑒定李X所受損傷屬輕傷。2012年12月11日,盧某在佛山市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深圳市人社局在收到李X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之后,根據審核需要,向A公司發出了《關于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的通知》,要求A公司就李X受傷情形進行舉證。A公司收到上述通知后,向深圳市人社局提交了《事情經過》,稱李X受傷的案件屬刑事案件,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不能認定為工傷,遂未給予申報工傷。
深圳市人社局根據調查的需要,于2013年7月17日對李X進行了調查詢問,李X在詢問筆錄中稱,其于2012年10月19日晚20時40分在下班途中經過敦背社區龍翔花園里面時,被在此等候的盧某等人砍傷當時有其同事潘某某在場。李X還稱盧某是因為工作原因才對其進行報復的。深圳市人社局綜合審查上述證據材料后,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深圳市工傷認定書》,認定李X于2012年10月19日在敦背社區龍翔花園里面被人砍傷的情形不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因此認定其不屬于或不視同工傷。
【一審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該案中李X因履行工作職責,和案外人盧某產生矛盾,導致盧某懷恨在心,并糾結了其同鄉伺機砍傷李X;李X確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雖其系在下班途中遭受的暴力傷害,但其履行工作職責在前,故李X受傷的時間地點應視為其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李X受傷害的情形,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深圳市人社局作出的《深圳市工傷認定書》認定李X的受傷情形不屬于或不視同工傷,系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以撤銷并責令深圳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認定。李X的訴訟請求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人社局觀點】
深圳市人社局不服一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上訴理由:李X是在非在工作時間、非在工作場所,遭受他人暴力傷害而受傷致傷。根據《調查筆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等證據材料,可以認定李X受傷時已是下班時間,且李X受傷時已經走到自己的住處(龍翔花園),與自己的工作地點相距甚遠,不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三項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認定為工傷的規定。原審法院認定李X受傷的時間和地點可以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的合理延伸,適用《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查明本案涉及的真實情況,依法作出公正判決。
【二審觀點】
本院認為,《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根據該規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因工受傷的職工獲得相應救治和補償,而認定工傷的核心要件則在于職工是否因工受傷。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各方當事人對被上訴人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到暴力傷害的事實沒有異議。在因工受傷這一核心要件得以確定的情況下,對于被上訴人受傷的時間和空間條件應結合個案的基本情況綜合認定。被上訴人因履行工作職責于下班途中受傷,原審法院認定其受傷的時間地點應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符合立法本意,本院予以確認。因此,被上訴人受傷的情形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法應認定為工傷。上訴人作出的《深圳市工傷認定書》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上訴人對于《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三)項的理解不符合該條例的立法本意,也不利于保障因工受傷的職工的合法權益,故本院不予采納。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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