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了,我一直在這里工作,讓我去那么遠的地方,根本不現實。”“我們的勞動合同明明約定了你的工作地點是‘全國各地’。不去就是違約!”為了單位是否可以調動他去外地工作的事,張先生和他所在公司已經進行了好幾輪這樣的“拉鋸戰”。
5年前,張先生來到這家公司,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他擔任南部一座沿海城市辦事處的業務經理,但合同關于工作地點的描述卻是“全國各地”。公司解釋稱這是公司合同的統一模板,張先生也沒在意。5年來,張先生一直在這座城市工作,也在這兒安了家。但最近,上級卻找他談話,表示公司要調動他去北方的另一個辦事處任職。張先生反復表示自己不愿意去。
最終,公司以張先生不服從調令、違背勞動合同約定的行為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了他的勞動合同。張先生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主張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在案件審理期間,公司提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證明對張先生的調動是合法合約的管理。
但仲裁員卻支持了張先生的訴求。仲裁員認為,《勞動合同法》規定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作地點,其目的在于限制企業隨意變更勞動合同增加勞動者工作及生活成本(一些難以設置固定工作地點的特殊崗位除外)。而且,本案中,雙方的勞動合同雖然約定工作地點是“全國各地”,但張先生5年來一直擔任某市辦事處業務經理,也說明其崗位和實際工作地點是具體明確的。公司將勞動者從一個城市的辦事處調整到另一城市的辦事處任職,屬于對崗位和工作地點的單方變更。這需要與張先生協商一致;否則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來源:網絡、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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