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國勞動保障報
某民營企業員工周某于今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 接到在老家的妻子打來的電話,說老父親突發急病,讓他趕快回家。于是他馬上開車往回趕, 在路上給主管領導打了電話,口頭請假7天。誰知當周某父親病情穩定后,他返崗上班時卻被告知自己曠工5天,屬于嚴重違紀,公司要按照制度與他解除勞動合同。周某想知道,該怎么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官說法:
本案中員工雖然認為自己已經通過電話請假的方式, 獲得了領導的批準, 并不構成曠工,但是對于請假這一事實的舉證, 應當由員工本人提出證據。如果員工無法提供有效證據, 那么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以本案為鑒, 建議員工在請假時, 首先要了解所在單位的假期管理制度, 對于不同假期、請假天數、管理層級等相應程序要比較熟悉。 其次要有留證意識, 如果員工本人不能親自請假,可以委托其他同事代為請假,并且最好以書面形式請假。最后員工也可以通過特快專遞的形式向公司郵寄請假單,并留存快遞回執作為證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 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 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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