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黑豆勞動法智庫
大學生是每年殺入求職市場的主力軍,大學生通過實習、應聘、見習等方式參與用人單位的工作,并可能與用人單位簽訂實習協議、就業協議、勞動合同等法律文 書,那么這些不同的法律文書究竟性質如何呢?今天我們來討論一下如何合理確定大學生在求職的不同階段所享有的勞動法上的權利與義務。
實習協議的法律性質
先來看一個案例:甲為了提升自己的就業競爭力,于大三暑假來到A公司實習,并與A公司簽訂了實習協議,具體從事住宅樓裝修的輔助性工作。某日,甲在裝修過 程中從腳手架上摔落。甲與A公司之間就賠償問題發生爭議,甲認為自己系在工作中摔傷,應依法享受工傷待遇,遂申請勞動仲裁。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甲與A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進而甲是否可以主張享受工傷待遇?對于此類情形,法律規定上和司法實踐上都有較為明確的答案,即大 學生在實習期間與實習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根據1995年原勞動部頒發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的規定: “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司法實踐也較為認可這一規定的精神,原因在于,在校大學生利用業務時 間參與實習,但其參加社會勞動不需繳納社會保險,不納人失業登記,不享受失業救濟,且其仍然需要服從學校對其學業、考勤等方面的要求,故在這種情形下,在 校大學生與實習單位簽訂的實習協議并不具有勞動合同的效力。因此,本案中的甲不能主張享受工傷待遇。
在實習期間,若大學生的權益受到損害與實習單位發生爭議,一般按普通民事法律關系處理相關爭議。如果發生學生人身受到傷害,通過《侵權責任法》的有關人身傷害賠償的規定進行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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