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情況下,上級領(lǐng)導的簽名跟單位的蓋章并無區(qū)別!
2016年10月下旬筆者鐘永棣發(fā)表判例《無加蓋公章的辭退證明是否有效》,判例中人民法院認為,《辭退證明》由A酒店人事主管干部吳X、行政總廚楊X、餐飲部總經(jīng)理林X在上面簽字,應(yīng)認定為A酒店的公司行為,A酒店辯解《辭退證明》沒有蓋公司印章,不能證明系A(chǔ)酒店將張X辭退,該辯解無理,不予支持。
事后有個別讀者(包括人力資源和法律工作者)提出不同意見,認為蓋了公章的才能認定為企業(yè)的行為,無蓋公章的不應(yīng)該認定為企業(yè)行為。
在此,筆者再次整理一份判例,供各位朋友參考。
北京市(2013)一中民終字第1407X號民事判決書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就解除情況,李某主張2012年12月12日H大廈管理中心以其偷拿廚房水果、違反員工手冊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提交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予以證明。其中載明:“李某:因偷拿廚房水果(蘋果、提子),涉及違反《員工手冊》第四章第1條第7款,公司決定于2012年12月12日解除與你2010年1月15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合同編號:118XX)。特此通知。H大廈管理中心2012年12月12日”,未載有H大廈管理中心公章,但注有“單位通知單 徐X立”字樣。經(jīng)查,徐X立為H大廈管理中心餐飲部經(jīng)理。法院依法通知徐X立到庭核實情況,徐X立當庭陳述“單位通知單徐X立”字樣為其本人書寫,并陳述當時正在考慮是否解除,但未形成最終的決定,其將該通知放置于辦公室,但未送達給李某的,李某與其不在同一處工作,李某如何取得該通知其不清楚。
一審法院認為:就解除情況一節(jié),李某提交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載有H大廈管理中心餐飲部經(jīng)理徐X立書寫的“單位通知單徐X立”字樣,徐X立又系李某的上級領(lǐng)導,而李某并不知曉H大廈管理中心內(nèi)部解除程序,其在見到載有徐X立簽字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時即有理由相信H大廈管理中心已經(jīng)對其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因此,法院采信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及李某的主張認定,H大廈管理中心于2012年12月12日以偷拿廚房水果、違反員工手冊為由與李某解除勞動合同。
本院認為:H大廈管理中心上訴認為與李某解除勞動合同并非違法解除,亦不認可李某所提交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真實性。對此,本院認為,H大廈管理中心作為用人單位,未能就自身內(nèi)部對員工的聘用及解除程序進行有效管理,李某作為勞動者個人持載有徐X立簽字的解除勞動合同書即有理由相信H大廈管理中心已對其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H大廈管理中心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以H大廈管理中心未能就其解除理由存在相應(yīng)事實依據(jù),認定其系違法解除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勞動法顧問鐘永棣再次建議,企業(yè)在內(nèi)部制度中應(yīng)該明確清楚相關(guān)事項的決策權(quán)限與審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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