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軍系宇盛公司帶砂區的操作工人。2013年6月22日,田某軍下班后即去單位浴室洗澡,被同事曾某峰不小心推了一下,摔倒在地受傷。第二天,田某軍到江陰市青陽醫院治療,診斷為右側第五肋骨骨折。
2013年9月12日,田某軍就其上述事故傷害向江陰人社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表,要求認定工傷。
2013年11月23日,江陰人社局作出了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田某軍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并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了決定書。宇盛公司不服,向江陰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江陰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江陰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宇盛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一審判決】
江陰市人民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和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田某軍系宇盛公司操作工人,因工作時有灰塵,當時天氣又熱,洗澡是其完成工作后正常生理所需,且其洗澡時間發生在其下班后的合理時間范圍內,地點在公司的浴室內,故其下班后在單位浴室洗澡可視為收尾性工作。
田某軍與第三方曾某峰無個人恩怨,曾某峰也是不小心推了他一下,加上地面濕滑,導致田某軍摔倒受傷,故田某軍在洗澡時摔倒受傷可視為從事收尾性工作時受到的事故傷害,可認定為工傷。
【公司上訴】
公司上訴稱:田某軍受傷是因同事推了他,導致跌地受傷,系他人侵權,不是工作原因;田某軍受傷不是事故傷害,社保部門認定工傷屬適用法律錯誤;浴室在工作場所外,不符合條例中的“工作場所內”的規定。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撤銷工傷認定決定。
【人社部門答辯】
江陰人社局答辯稱:田某軍是帶砂區操作工,下班后去洗澡是收尾性工作,浴室應屬于生產工作的區域;田某軍洗澡時被同事不小心撞了一下,加上地面滑當場摔倒受傷,符合條例規定的工傷情形,應認定為工傷。
【二審判決】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和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田某軍的工作崗位導致其每天生產性工作結束后,需進行必要的自身清潔,該過程符合收尾性工作的特征。
單位的浴室應具有適當的安全保障設施,田某軍在洗澡過程中受他人碰撞而滑倒受傷,地面濕滑未有必要防護措施是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江陰人社局認定田某軍所受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從事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并無不當。
【申請再審】
公司申請再審稱:1、田某軍在單位浴室洗澡被案外人推倒受傷,案外人愿意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江陰市人社局認定田某軍受傷系工傷錯誤。2、原審法院認定浴室地面濕滑導致田某軍摔倒受傷無事實根據。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撤銷工傷認定書。
【再審判決】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和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田某軍系宇盛公司操作工人,工作場所有灰塵,當日天氣又熱,洗澡是其完成工作后正常生理所需,且其洗澡時間發生在其下班后的合理時間范圍內,地點在公司的浴室內,故其下班后在單位浴室洗澡可視為收尾性工作。
田某軍與案外人曾某峰(系宇盛廚衛公司職工)無個人恩怨,曾某峰在洗澡時不小心推了田某軍一下,加上地面濕滑,導致田某軍摔倒受傷,故田某軍在洗澡時摔倒受傷可視為從事收尾性工作時受到的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關于宇盛公司主張原審法院認定浴室地面濕滑導致田某軍摔倒受傷無事實根據等問題,本院經審查認為,江陰市人社局提供的對周建根等職工的《工傷調查筆錄》能夠證明,在田某軍摔倒受傷之前,宇盛公司浴室內無防滑措施,故原審法院認定在曾某峰不小心推了田某軍的情況下,由于浴室地面濕滑導致田某軍摔倒受傷并無不當,宇盛公司該申訴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江陰市人社局受理田某軍的申請后,經過調查核實,認定田某軍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正確。
綜上,江蘇高院做出裁定:駁回宇盛公司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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