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沈陽 · 孫雁君 · 資深HR
單位以嚴重違紀辭退職工爭議
敗訴原因分析
1、單位缺乏處分依據。
單位根本就沒有相關規章制度或其規章制度的規定情形中沒有此違紀行為規定。
2、單位規章沒有告知。
沒有依法公示告知的或沒有向職工本人依法告知的規章制度,對職工沒有約束力。
3、規章缺乏民主程序。
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足以證明本規章制度的訂立或修改依法經由了民主程序。
4、規章制度內容違法。
用人單位不得以違法的規章制度條款作為作出對職工解除合同決定的依據。
5、規章規定有失公平。
有失公平的規章制度條款不能作為單位作出對職工解除合同決定的依據。
6、違紀事實證據不清。
沒有證據或不能足以證明職工存在相關違紀行為事實證據,便給予解除合同處理的。
7、解除依據適用錯誤。
職工違紀行為事實不足以符合規章制度所規定的嚴重違紀情形之一的。
8、嚴重違紀界定不清。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對嚴重違紀情形界定不清,嚴重違紀行為方式表達過于原則化的。
9、未能依法有效送達。
未能提供有效的證據足以證明單位依法履行書面決定送達告知義務的。
10、缺乏工會意見程序。
單位有獨立工會的,未能依法書面通知工會,依法征求工會意見的。
11、規章規定自身沖突。
單位不同規章規定條款彼此沖突的,單位以不利于職工條款給予解除合同處理的。
12、超期形式解除權利。
部分省市本地規定,自職工違紀行為事實發生之日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給予處分。
13、解除事實未能履行。
極特殊情形之一,解除合同后雙方事實勞動關系繼續延續的(勞動、工資、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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