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用人單位能否在員工醫療期結束后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建議:
《勞動合同法》規定: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因此,員工在醫療期結束后,用人單位仍可依據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
☞小貼士
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協商解除與員工違紀解除仍然適用。如雙方協商解除的,應當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另外,員工醫療期滿仍然無法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應提前一個月向員工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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