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海宣
來源:北京法院網
林女士原系北京一家科技公司的財務人員。2014年8月25日至29日期間,林女士請病假5天未出勤。2014年10月,科技公司以林女士在上述期間曠工為由,與林女士解除了勞動關系。究其原因,竟是病假條中病假起休日期存在涂改痕跡。那么,病假條的起休日期究竟是“8月25日”還是“9月25日”?近日,海淀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因“病假條”起休日期存有涂改痕跡而引發的勞動爭議糾紛。
林女士稱,她于2014年8月25日因高燒到醫院就診。當日,門診醫生診療后向其出具了“建議休假一周”的病假條,其以口頭方式向部門領導請病假。事后,其向公司補交了病假條,完成病假的請假手續。因此2014年8月25日至29日期間屬于病假,不屬于曠工,公司據此解除雙方勞動關系違反了法律規定,應就此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科技公司主張,其公司確實在2014年8月25日收到了林女士的口頭病假申請,但經過公司的多次催促,林女士一直未提交診斷證明、病假條等材料補辦病假請假手續。直至“十一”假期后,林女士才提交了一張落款日期明顯存有涂改痕跡的病假條。但經過公司核實,該處涂改并非醫生作出,因此,林女士在未提交有效假條的情況下于2014年8月25日至29日期間未出勤的行為就構成了曠工,公司有權依據公司規章制度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并無需支付任何補償。
鑒于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對科技公司存有考勤制度以及林女士在2014年8月25日至8月29日期間未出勤的事實并無爭議,因此,案件的焦點就集中于林女士提交的2014年8月25日病假條的真偽。
為了查明案件事實,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承辦法官依法向出具該病假條的醫院進行了調查取證。調查中,負責接診林女士的醫生雖認可曾向林女士出具過建議病休一周的病假條,但表示并未對落款日期進行過修改,主張落款日期應為“2014年9月25日”。那么是否醫生的記憶有誤呢?通過詢問,發現該醫院存在兩套系統,一套是關聯社保卡信息的支付結算系統,只要參保人持社保卡就醫,就會在該系統內記錄有其掛號、就診、用藥的相關記錄;一套是統一的電子病歷系統,無論是否持社保卡就醫,只要病患曾在該醫院門診、急診、病房等處就診,就會留存相應的就診及用藥信息。為進一步核實林女士的就診情況,在醫院的協助下,承辦法官分別利用兩套系統對林女士的就診情況進行核實,發現:林女士在該醫院的所有記錄均為持卡就醫記錄,2014年8月25日并無林女士的就診記錄,2014年9月25日林女士曾在該院內科就診。
綜合上述情況,在林女士未就病假條日期的涂改痕跡作出合理解釋,未舉證證明其曾于2014年8月25日到醫院就診的情況下,法院沒有采信林女士關于病假條開具日期為2014年8月25日的主張。進而,法院認為,在林女士無法舉證證明2014年8月25日至8月29日期間遵醫囑休病假的情況下,科技公司認定林女士曠工并無不當,據此科技公司有權依照相關規章制度與林女士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賠補款等款項。
【法官釋法】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保護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利。勞動者在患病期間,依據病情需要,有權請休病假。但需要指出的是:請休病假需要依照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提交診斷證明、病假條等材料。如提交虛假、偽造、變造的診斷證明、病假條等材料,則休“病假”的期間就可能被認定為曠工,進而用人單位就有可能以勞動者曠工為由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并無需支付任何賠補款項。鑒此,勞動在依法享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給予的各項保護時,亦應遵守民事活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文中人物均系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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