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何某為L公司的專職貨車司機。某天何某在送貨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何某受傷。此次交通事故交警最終認定何某承擔全部責任。傷情穩(wěn)定后,何某咨詢公司人力資源部其受傷是否構成工傷。人力資源部回復說: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你本人承擔同等責任、次要責任或沒有責任的才構成工傷,本次交通事故你本人承擔全部責任,所以不構成工傷。后來,何某自己到勞動部門申報工傷。
鐘老師分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本案中,何某駕駛貨車外出履行工作職責,期間不屬于上下班途中,所以不應適用上述第
(六)項上下班途中之規(guī)定。駕駛貨車是何某的職責,因工作駕駛貨車途徑的路線或地方應理解為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故應適用上述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之規(guī)定,此情況下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
另外,上述第(五)項“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之規(guī)定與此情況亦相接近。總之,本案肯定不適用上述第(六)項;而無論適用第(一)項還是第(五)項,均應構成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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