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14年暑假期間,某工廠與某勞務派遣公司合作,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30名在校生到該工廠實習兩個月,工廠按每人2500元/月的標準支付總費用給勞務派遣公司。某天,實習生小陳工作期間受傷,工廠與勞務派遣公司相互推卸責任,無難之下小陳到勞動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介入后馬上責令工廠與勞務公司負責小陳的工傷事宜,同時責令他們立即停用該批在校生,結清實習報酬。工廠與勞務派遣公司覺得不可思議,雙方簽署了勞務派遣合作協議,勞務派遣公司與學生也簽署了實習協議,實習一事也征得了學校就業中心的同意,一切手續都無問題。
鐘老師分析:
從表面看,本案中的勞務派遣事宜沒有問題。但是,《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上述規定,勞務派遣公司與被派遣勞動者應存在勞動關系,否則該派遣行為違法無效,即勞務派遣公司只能派遣與其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到用工單位工作。
現實中,我們從未見過勞務派遣公司會主動與在校生簽訂勞動合同,主動建立勞動關系的;說白了,派遣在校生到企業實習,目的就是掙錢。
鐘永棣老師建議:
到企業實習,在校生應通過學校聯系企業,或者自行聯系企業,不應通過中介公司以勞務派遣的形式到企業實習,此模式得不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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