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央視新聞
公司員工被安排加班至凌晨,下班后死于職工宿舍,在不構成工亡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否需要賠償?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首次適用侵權責任法認定用人單位須對員工猝死承擔相應責任。
【案情概覽】
員工在宿舍猝死 一審判不算工亡
2013年4月,李某入職昆山某電子公司工作。同年12月12日,上夜班的李某被安排加班至第二天凌晨1點多,下班后就回到宿舍休息。13日晚上11點多,同室友發現到了上班時間李某仍無動靜,不省人事,打電話報警。經診斷,李某為現場猝死。事后,李某的父母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電子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合計86萬余元。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下班后在公司宿舍內死亡,死亡原因無法查明,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這種情形不構成工亡,駁回了李某父母的訴訟請求。李某父母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蘇州中院。
不算工亡,公司就沒責任了嗎?不!
蘇州中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11日,即李某猝死前一日,李某的上班時間為16時至凌晨24時,另外電子公司還安排延時加班1.5小時!袄钅斥郎系氖且拱啵摴ぷ鲿r間與一般自然人的規律作息時間存有沖突,此時再安排李某加班本就欠妥,且延時加班時間超過1小時。”蘇州中院民四庭庭長、該案審判長包剛介紹說,按照我國勞動法規定,除有特殊原因外,用人單位每日安排加班一般不超過一個小時。
體檢報告顯示,之前身體無異常
事發后公安機關的調查筆錄顯示,李某在12日凌晨下班后直接回宿舍休息,中途未至其它場所參加可能有損于健康的其它活動。經過公安機關調查,李某之死已被排除刑事案件及他殺可能,且經醫療機構初步診斷為現場猝死。而李某于2013年6月體檢的報告顯示,其平時不存在疾病,身體健康。
本案中,電子公司未舉證證明當日安排李某超過1小時加班存在特殊原因,亦未舉證證明其對李某提供了健康保障措施。雖然李某父母經法院釋明后明確表示不申請司法鑒定,但工作強度高、工作壓力大以及不健康的作息時間有損身體健康,是一般人均知曉的常識。也正因為如此,二審法院認為,電子公司嚴重忽視對李某身體健康的保護,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權益,應認定存在侵權行為,且主觀上存有過錯。
“根據本案現有證據雖無法得出電子公司凌晨安排李某超時加班與李某猝死存在必然直接因果關系的結論,但根據李某上班及下班回到宿舍睡覺后猝死這一過程的緊密度,并結合日常經驗法則,該因果關系亦同樣無法排除!北景付䦟徟袥Q書中寫道。
【最終判決】
公司擔責40% 賠償23萬余元
最終,考慮到引發猝死的原因亦與李某個人身體素質、個人身心調整等多重因素有關,具有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在本案因果關系參與度無法查明確定的情況下,二審法院根據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和公平合理原則,酌定由電子公司對李某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40%的賠償責任。
蘇州中院作出終審判決,依法改判電子公司支付李某父母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23萬余元。
【法官辨析】
勞動者下班后猝死 如何維權是難題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勞動者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則可認定為工亡或者視同工亡。但如果勞動者是在下班后家中猝死,按照規定不構成工亡的,勞動者的權利如何得到法律保障,這是當下審判實踐中的一個難點問題。“勞動者在下班后猝死,雖因構不成工傷家屬無法取得工亡保險待遇,但用人單位存在侵權行為導致勞動者猝死的,家屬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包剛說道。
據了解,對于這種勞動者下班后猝死的案件,目前實踐中尚無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判決勞動者下班后“猝死”糾紛的報道。因此,本案二審判決通過創新適用法律,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為類似案件勞動者(家屬)維權提供了一條新的路徑。
通訊員 宋華俊 姚棟財 揚子晚報全媒體記者 於蘇云
注:本案被推選做為最高人民法院、中央電視臺“2015年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案件”候選案件之一,以下是案件情況及推薦理由:
談華龍、董自芳與被上訴人昆山華泛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寧波華泛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1日談杰與寧波華泛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華泛公司)訂立勞動合同,寧波華泛公司將其派往昆山華泛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山華泛公司)工作。
2013年12月12日,談杰被安排加班至凌晨1點多,下班回到宿舍休息后猝死。
后談杰的父母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寧波華泛公司、昆山華泛公司賠償相應的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談杰下班后在公司宿舍內死亡,這種情形不構成工亡;而根據現有證據也無法證明電子公司對談杰的死亡存在過錯,故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談杰父母的訴訟請求。
蘇州中院認為,雖勞動者受傷或死亡不符合工傷或工亡認定條件,勞動者或其家屬無法取得工傷保險待遇,但如果勞動者遭受傷害與用人單位的違法侵權行為有關,符合《侵權責任法》規定的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勞動者或其家屬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本案中,談杰下班后猝死,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不構成工亡,但昆山華泛公司安排談杰上夜班后又超時加班,違反勞動法律規定,嚴重忽視對談杰身體健康的保護,應認定存在侵權行為,且主觀上存在過錯。
故二審法院依據侵權責任理論及相關法律規定,按照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和公平合理原則,酌定判令由寧波華泛公司、昆山華泛公司對談杰的死亡承擔40%的侵權賠償責任。
推薦理由:
當前,勞動者猝死的案例屢見不鮮,且呈增多趨勢。如果勞動者在下班后家中猝死,按照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不構成工亡,勞動者的權利如何得到法律保障,這是當前審判實踐中的一個難點問題。
本案系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創新適用法律,在國內首次適用侵權責任法判決勞動者下班后猝死糾紛,為全方位保護勞動者及其家屬權益提供了一條新的路徑。
該案判決后,用人單位主動履行付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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