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大學畢業后到甲廣告公司工作,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約定李某的工資為每月3000元。公司在第一年每月按時發放工資,到了第二年,公司三個月沒有發放工資,公司的理由是資金周轉困難。李某與公司協商,因為自己要租房子等生活費用,希望公司能將所欠工資發給自己,公司表示公司資金很困難,只能等幾個月,李某無奈提起勞動仲裁,請求公司發放拖欠工資9000元,經濟補償金6750元并解除與公司的勞動合同。
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0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第38條第二項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如果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須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由以上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用人單位甲廣告公司應支付拖欠李某工資9000元,以及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2250元,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4500元。
用人單位以任何名義向應聘者收取費用都屬于違法行為(如押金、報名費、代收體檢費等),請應聘者提高警惕!查看詳情
濮陽人才網官方微信平臺
濮陽人才網手機網頁版
濮陽求職招聘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