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彪在上海三林申通公司擔任快遞員。2013年11月8日,曾彪向浦東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三林申通公司支付2012年6月至2012年9月、2013年6月至2013年9月高溫費1600元等。2014年1月13日,該仲裁委員會裁令三林申通公司支付曾彪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9月21日的高溫費差額540元等。三林申通公司不服該裁決,訴至浦東法院,要求不支付曾彪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9月21日的高溫費差額540元等。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判決書(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5452號判決,結合曾彪系快遞員的工作屬性,三林申通公司應向曾彪支付高溫費,現三林申通公司尚未支付曾彪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9月21日的高溫費差額540元,應予補足。
觀點:夏季高溫難忍,市民不愿出門購物,這使得網購數量增加,而夏季也成了快遞行業的旺季。快遞員冒著高溫奔波在收發快遞的路上,中午最熱時,如果有人需要送快遞,他們也得頂著大日頭趕到收發地點。但現實中在大多數的快遞員工資中,一般都無專門的“高溫費”一項。
“發高溫費?快遞行業就沒有這種規矩。”有的經營者干脆表示,快遞員都是拿業務提成的。一些企業如此解釋:快遞員的工資隨行就市,比如夏天招人難,基本工資可能就高點,這其實就包含了“高溫費”,何必額外增發?也有些快遞企業,發給快遞員冷飲毛巾等實物補貼,但一般不再給予高溫補貼。
其實這種說法是錯誤的。根據2011年7月1日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本市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的通知》,每年6月到9月,企業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到33度以下的,應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
雖然企業已按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為職工支付了工資,但是工資所反映的只是一般勞動條件下的勞動消耗和勞動數量與質量的差別,而高溫津貼則是用于補償職工在特殊條件下的勞動消耗及生活費額外支出。有的公司說員工的工資中包含了“高溫費”,這種說法一般也是不成立的。只要工資中沒有注明高溫費的具體數額,這種做法就是明顯排除勞動者權利,勞動者仍可以要求公司補發高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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