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形屬于工亡?
工亡,即因工死亡,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事故致死和職業病致死。工亡的認定與一般工傷基本無異,具體就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亡的情形,重點是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以及48小時的限制。部分勞動者認為在家里突發疾病死亡也可認定工亡,而部分單位則認為即使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根源也在于勞動者自身的疾病,與單位無關,不應認定工亡,這些都是非常錯誤的想法。
二、工亡待遇有哪些?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可以獲得的工亡待遇包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三項,其中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根據國家統計局發布的《2015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顯示,2015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因此2016年發生工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623900元,真正實現了同命同價。
關于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范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也做出了規定,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上條規定的人員,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三、工亡待遇由誰支付?
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那么以上三項工亡待遇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認定工亡后,由用人單位支付,如果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二)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三)依法經仲裁、訴訟后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出具中止執行文書的;(四)職工認為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無論對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都是一種保障,真心希望廣大工友們在入職前一定要注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要求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為自己和家人多一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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