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是某鑄造廠的電焊工,前幾天,黃某在上班時接到朋友王某的電話,要求黃某幫忙焊接一個水管,黃某礙于情面,在沒有向領導請示的情況下,私自為王某的水管進行焊接,不料當時為了趕時間沒有戴防護眼鏡,結果眼睛被燙傷,住院治療后視力下降了不少。事后黃某要求工傷保險待遇,公司的答復是黃某利用單位資源干私活,又進行了違章操作,是從事與本崗位無關的工作造成的損害,不應認定工傷,只肯賠3000元了事,還要對其進行開除,黃某這是不是工傷?
這里出現了“私活兒”這個概念,什么是私活兒。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做不屬于本職工作范疇、沒有領導安排的事務的行為,又不能夠增加單位利益,這就是私活兒。《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可以認定為工傷。這里著重強調了”因工作原因”。
我們可以把職工所做的工作分成三種情況:
1、職工履行屬于自己的工作范圍的正常工作任務。在完成這種工作過程中受傷,可以被認定為工傷。
2、職工履行領導委派的不屬于自己工作范圍的任務。在完成這種工作過程的中受傷,也可以被認定為工傷。
3、職工履行的既不是自己的本職工作、又不是領導安排的其他工作,但是為單位利益而工作,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種情況而未予制止的,應認定為工傷。
4、職工履行的既不是自己的本職工作、又不是領導安排的其他工作,所完成的工作又不能為單位帶來任何的收益,單位沒有應該知道可能的,這種情況下,不應認定為工傷。
因此,本案屬于最后一種情況,王某的情況不應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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