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一名男子時某在公司組織外出旅游拍照時不慎受傷,經香洲區人社局認定為非工傷。時某不服認定向香洲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表示,單位組織員工旅游等集體活動時受傷應當算工傷,日前珠海中院二審也維持了這一判決。
緣由:拍照受傷
時某是珠海某公司生產部操作員,2013年5月6日參加公司組織的去深圳東部華僑城的員工旅游。在華僑城茶溪谷游玩拍照時,時某懸空跳起,左腳先著地后沒有站穩向后摔倒。第二天感到不適,到醫院診治,被診斷為左膝半月板損傷,左膝關節多發韌帶損傷。該公司向香洲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了對時某的工傷認定申請。香洲區人社局審查后認定時某所受的左膝半月板損傷、左膝關節多發韌帶損傷為非工傷。時某不服,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復議。珠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相關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了香洲區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時某仍然不服,向香洲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香洲區人社局作出的相關工傷認定決定。
判決:工作范疇
經審理,香洲法院認為,對于工作原因的理解,不能僅從職工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書進行判斷。勞動合同并不能窮盡和囊括職工所從事的和單位指派的各項工作內容,以此為標準判斷職工的工作范圍過于狹隘。時某參加的旅游活動是由公司組織并承擔經費的企業文化活動,公司將員工參加旅游活動視為正常出勤,并計算工資,這說明公司組織旅游與工作有本質聯系,其目的是放松職工身心,增強和改善單位團隊溝通與協作,更好地促進公司績效,實現公司利益,是職工工作的延續。時某在公司積極鼓勵下參加上述活動應屬于工作范疇。
而拍照是人們在旅游中為記錄回憶、體驗出行樂趣所做出的一種很普遍的休閑娛樂行為,時某在公司組織的旅游活動中受傷,盡管是在拍攝一些有難度動作的過程中受傷,但其拍照行為都沒有明顯超出整個旅游活動的范疇,其因此而受傷構成工傷認定的正當工作原因。另外,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也沒有規定此情形不應認定為工傷。
法院一審判決香洲區人社局撤銷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的工傷認定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香洲區人社局不服,上訴至珠海市中院。近日,珠海市中院二審維持了原判。香洲區人社局已在規定期限重新作出工傷認定,認定時某受傷屬于工傷。
焦點:工傷之爭
傷者:旅游與工作有本質上的聯系
庭審中,時某認為,單位組織職工外出旅游,是職工的一種待遇,也是企業文化建設的一個方面,其旅游本身并不能脫離職工身份而單獨存在,組織旅游與工作有本質上的聯系。而且,工作原因不能局限專職工作,工作時間并非僅指平常固定的上班時間,工作場所也并非是固定意義上的辦公地點、工作地點。只要是用人單位從自身利益出發,給職工安排或組織與工作或職工利益有關的各項任務、活動,都可以視為工傷。
香洲區人社局:旅游并不涉及工作事宜
香洲區人社局辯稱,公司組織員工去深圳旅游,雖然規定員工參加旅游活動均視為正常出勤,但旅游并不涉及工作事宜。時某所受的傷既不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也不屬于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受傷完全是其個人行為造成的,與其從事的本職工作無關。因此,時某的受傷不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不符合應當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
法官說法:集體活動受傷應獲醫療救助
辦案法官指出,從工傷保護的立法宗旨和法律原則來看,其目的是為了預防工傷事故發生、分擔事故風險、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單位組織員工集體活動,從行為定性分析屬單位集體行為,而不是員工私利行為,單位是集體活動的倡導者、組織者、管理者、交通工具提供者、資金提供者,員工在外集體活動中,始終處于單位組織的管理中,員工始終是被管理的狀態。
從單位組織員工集體活動的目的看,旨在調節員工身心,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增強凝聚力。單位組織員工集體活動是單位福利待遇的另一種表現形式。期間發生傷害,應該獲得醫療救助和經濟補償,組織者要對整個集體活動過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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