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體是革命的本錢,員工生病后及時就醫本無可厚非。可有的無良企業,不但不關心員工,相反還雪上加霜。
2013年5月,通州一男子徐某入職某化工用品有限公司,后被查出患有貧血、胃潰瘍等疾病。醫院給他開了藥,并醫囑其休息數周。 徐某將診斷證明交給公司人事部門后就回家安心休養。沒想到未滿兩周,公司領導告知,徐某看病后未向公司提出正式病假申請,未經審批,屬無故曠工。按照公司規定,解除與徐某的勞動關系。 徐某后提起勞動仲裁,但仲裁委只支持了徐某關于醫療期工資的訴請,駁回了賠償金的仲裁請求。 徐某又訴至法院,法院認為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今年2月13日,法院判決徐某所在公司違法終止勞動合同,判賠3萬余元。
2013年5月,通州一男子徐某入職某化工用品有限公司,后被查出患有貧血、胃潰瘍等疾病。醫院給他開了藥,并醫囑其休息數周。
徐某將診斷證明交給公司人事部門后就回家安心休養。沒想到未滿兩周,公司領導告知,徐某看病后未向公司提出正式病假申請,未經審批,屬無故曠工。按照公司規定,解除與徐某的勞動關系。
徐某后提起勞動仲裁,但仲裁委只支持了徐某關于醫療期工資的訴請,駁回了賠償金的仲裁請求。
徐某又訴至法院,法院認為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今年2月13日,法院判決徐某所在公司違法終止勞動合同,判賠3萬余元。
你們說,徐某拿起法律武器維權這招si不si十分機智? 已自帶主角光環 職場常見法律問題你造嗎? 陷阱這么多,沒點技能如何打怪升級? 往下滑,小編邀請本報律師團成員、遼寧登科律師事務所梁日馨律師為你們準備了初始裝備,請帶走,不要錢! 問題一:員工生病期間能否解雇? 梁律師:員工生病治療或者住院期間,如有正常的請假手續,在法律規定的醫療期間內,單位是不得自行解除勞動合同的。要解除合同也是要等到員工治療或者住院結束,員工能否繼續勝任這一工作:如果不可以的話,雙方可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能勝任,單位是不能私自解除合同的。 但是在勞動者醫療期內,單位可以根據勞動法第36條規定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根據第39條規定單位可以過失性辭退員工。 問題二:在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梁律師:在下列情況下單位不得進行無過失性辭退和經濟性裁員,但是協商解除和單位過失性辭退時不存在下列限制的: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問題三: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該如何計算? 梁律師: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問題四:用人單位能否拒絕傳染病病原攜帶者? 梁律師:《就業促進法》第30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同時規定,如果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涉嫌就業歧視,可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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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員工生病期間能否解雇? 梁律師:員工生病治療或者住院期間,如有正常的請假手續,在法律規定的醫療期間內,單位是不得自行解除勞動合同的。要解除合同也是要等到員工治療或者住院結束,員工能否繼續勝任這一工作:如果不可以的話,雙方可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能勝任,單位是不能私自解除合同的。 但是在勞動者醫療期內,單位可以根據勞動法第36條規定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根據第39條規定單位可以過失性辭退員工。
問題一:員工生病期間能否解雇?
梁律師:員工生病治療或者住院期間,如有正常的請假手續,在法律規定的醫療期間內,單位是不得自行解除勞動合同的。要解除合同也是要等到員工治療或者住院結束,員工能否繼續勝任這一工作:如果不可以的話,雙方可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能勝任,單位是不能私自解除合同的。
但是在勞動者醫療期內,單位可以根據勞動法第36條規定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根據第39條規定單位可以過失性辭退員工。
問題二:在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梁律師:在下列情況下單位不得進行無過失性辭退和經濟性裁員,但是協商解除和單位過失性辭退時不存在下列限制的: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問題二:在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梁律師:在下列情況下單位不得進行無過失性辭退和經濟性裁員,但是協商解除和單位過失性辭退時不存在下列限制的: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問題三: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該如何計算? 梁律師: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問題四:用人單位能否拒絕傳染病病原攜帶者? 梁律師:《就業促進法》第30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同時規定,如果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涉嫌就業歧視,可以向法院起訴。
問題三: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該如何計算?
梁律師: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問題四:用人單位能否拒絕傳染病病原攜帶者?
梁律師:《就業促進法》第30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同時規定,如果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涉嫌就業歧視,可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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